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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裘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岱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号,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路**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在“99舟山棋牌”APP注册代理的身份后,建立赌博聊天群招揽赌博人员在“99舟山棋牌”APP上进行赌博,赚取赌博人员在APP内充值的房卡返利,非法获利人民币34 648元。

2019年3月7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在普陀区宫下路**号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 648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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