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320号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裘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上路行驶,14时28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塘湄线立交桥下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83.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裘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材料、驾驶人违章信息查询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单,身份证、户籍证明复印件、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鲍某某的证言及案发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裘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仪录像光盘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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