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铮,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6********,汉族,专科wen,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铮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0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铮饮酒后无某某无号牌超标电动车行驶至源城区西堤路运动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铮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铮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0.08mg/100ml,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铮到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并自某某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甲铮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某某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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