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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屯,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8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6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袁某某与刘某某系安达市**镇**村屯邻,2012年6月17日下午1时许,王某某杀猪请屯邻吃饭,当时摆了两桌,刘某某和袁某某其二人坐在同一桌,喝酒的过程中,刘某某开玩笑骂了袁某某一句,遂二人发生口角,袁某某从桌上拿起一个啤酒瓶子,用啤酒瓶子打在刘某某左侧头部,刘某某便还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子扔向袁某某,袁某某一低头,没有打到袁某某,打在了袁某某身后陈某某的头上。被同桌吃饭的孙某某、李某某、张某将袁某某和刘某某二人拉开,其二人被拉开后袁某某便拿出手机打电话,扬言要找人打仗,并对刘某某说,让其在王某某家等着。袁某某打完电话后便离开王某某家,刘某某也离开王某某家回到自己家中。袁某某从王某某家离开后,返回自己家中从锅炉房内拿出立式双管猎枪和三发猎枪弹,并用丝袋子包上准备返回王某某家去找刘某某,一女子将袁某某送到王某某家后,袁某某下车将包着猎枪的丝袋子扯掉,并往王某某家院里走,进到院内遇见了王某某的媳妇宿某某和宿某某的弟弟宿某某,便问宿某某刘某某在不在,宿某某说刘某某走了,袁某某便离开王某某家。经鉴定,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可以正常击发,具有杀伤力;犯罪嫌疑人袁某某非法持有的三发猎枪弹,属于法律规定弹药。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扣押的猎枪、三发猎枪弹

2.书证

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诊断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非法枪支弹药收缴单回执、藏枪地点指认照片、说明、枪支来源说明、工作说明2份.

3.证人证言.有证人刘某某、宿某某、宿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证实

4、犯罪嫌疑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大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枪支、子弹的鉴定意见书

涉案猎枪及三发猎枪子弹被公安机关收缴。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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