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30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1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粤YG****小型轿车沿和顺大道由和顺往里水方向行驶,当行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大道文教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1.9mg/100ml。
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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