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于2020年4月21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鄂H*****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冀B****挂),沿钟祥市石牌镇至文集镇公路行驶至**镇**村**组地段时,与何某乙(疫年72岁)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何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乙因交通事故导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经认定,袁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附卷);2.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身份证明、被害人的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赠偿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3.证人何某丙、周某某、伍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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