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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7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上林县**镇**(户籍所在地为广西上林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澄州路锦林大厦门口处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此处的上马牌黑色电动车一辆供自己使用。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于被盗当日的价值为人民币1560元。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将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所盗窃财物的数额不大,所盗窃的电动车已经发还被害人李某某,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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