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51969********,畲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族自治乡**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博罗县石湾镇中岗村往石湾镇巡逻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建设西路001号门前路段时,与由刘某某驾驶的一辆粤S0****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蓝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蓝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蓝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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