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务工,现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幢**室(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3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L3****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从舟山市定海区西园商业街往新城方向行驶。1时27分,途经定海区沿港东路海滨公园地段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后经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已达到醉酒国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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