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6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村。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分别于2015年11月13日、2016年5月28日两次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0月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27日,因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与杨某某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董某某赔偿杨某某医疗费61687.14元,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董某某以没钱为由虚假报告财产情况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并先后于2015年11月13日、2016年5月28日两次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016年6月12日,宜阳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6年9月22日,董某某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家属于2016年9月27日向杨某某还款三万元,并达成还款协议,至2018年1月,董某某偿还杨某某剩余3万元,双方达成协议称二人债务已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但该犯罪情节较轻,已执行判决到位,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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