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栾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学小型轿车在栾城区**街与**线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