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学小型轿车在栾城区**街与**线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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