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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明某盗窃案)_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冶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明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阳新县**镇**村**组**号,现住阳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3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大冶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8月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董明某窜至大冶市**镇**村**湾村民段某某家,以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将室内一台电视机、四卷铜芯线、十几卷缝纫线、一台电饭煲盗走,经过公安机关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提取被破坏的门锁作刑事技术DNA比对发现,董明某有重大嫌疑。2019年5月5日下午,董明某在大冶市城区被大冶市**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董明某拒不供认自己的盗窃行为,否认自己去过**镇**村,有意回避解释自己的DNA为什么会留在案发现场。

经本院审查认为大冶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董明某作案的证据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明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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