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封检刑不诉〔2020〕Z8号
被不起诉人萧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64********,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路**巷**号。2019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将本案退回封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2日封某某公安局重报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将本案二次退回封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7日封某某公安局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广佛肇高速公路总承包项目D段经理部在封某某江口镇新进村委会半岗村园田岭山场建设广佛肇高速公路,由于施工需要,需在梁某某承包的山场上开便道进场施工,但双方未能就山场青苗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2014年11月25日,为了阻止**公司施工队在其山场上的便道上通行,梁某某将粤HD****东风牌皮卡车停放在便道口处并离开了现场。当天中午,高某某(已判决)驾驶一台钩机去拨皮卡车,又用钩机的钩臂砸下把皮卡车的车顶砸烂,之后又用钩机把皮卡车推到一边去。经封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粤HD****东风牌皮卡车被毁坏的驾驶楼壳及全车玻璃的损失价格为21200元。2015年4月14日经封某某公安局河南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治安调解协议,由广佛肇D段经理部赔偿了梁某某106600元汽车损失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萧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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