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31998********,汉族,大学专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楼**。因走私毒品嫌疑,于2020年8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伙同刘某某通过微信向微信名为“火某某”的男子购买毒品“K粉”,由“火某某”从美国将毒品伪装为一般货物邮寄到刘某某指定地址本市福田区**路**号**花园**栋**东门,收件人为虚假姓名“林某某”,收件电话为136********。二人约定由刘某某先行支付毒资人民币4500元,范某某收到毒品后再向刘某某支付对应毒资。
同年7月26日,刘某某在**花园接收“火某某”从美国邮寄走私入境的毒品包裹时被现场抓获。经称重后鉴定,涉案毒品重11.69克,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
侦查机关在刘某某协助下,在本市福田区**栋**抓获范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