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永济市**镇**村**组,住嘉峪关市**路**号**大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酒后驾驶宁EG****号吉利全球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嘉峪关市兰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新路与五一路路口向西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6.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