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装修工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4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粤J36****号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南源路**巷口对开路段发生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9.4mg/l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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