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一部刑不诉〔2021〕7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5200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村**号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苏某某趁被害人游某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游某某手机微信内的4100元钱分3次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号上,后提现用于网络赌博。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案发后已将4100元退赔给被害人游某某,被害人游某某对苏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又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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