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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7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时许,苏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粤L2****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通园街往锦江豪庭方向行驶。行驶至江南路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抽取苏某某血液样本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68mg/100ml。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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