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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21970********,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察右后旗**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住察右后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20年5月2日与其朋友中午在莜面套餐、晚上在香面王吃饭喝酒,第二日早晨8时30分左右苏某某接到单位公出下乡的通知,其在9时30分左右驾驶一辆号牌为蒙JC****的黄色江铃牌栏板货车,从察右后旗**局出来准备去察右后旗**苏木下乡,沿2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8国道216公里处时,被巡逻交警依法查获,后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检验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9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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