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21970********,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察右后旗**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住察右后旗**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于2020年5月2日与其朋友中午在莜面套餐、晚上在香面王吃饭喝酒,第二日早晨8时30分左右苏某某接到单位公出下乡的通知,其在9时30分左右驾驶一辆号牌为蒙JC****的黄色江铃牌栏板货车,从察右后旗**局出来准备去察右后旗**苏木下乡,沿208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8国道216公里处时,被巡逻交警依法查获,后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检验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9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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