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91********,汉族,中专文化,**蓄能器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0时59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辽A****O的白色哈佛汽车由本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泥沽村出发,途经海河大坝附近无名路行驶至汉港公路,后沿汉港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先锋东路,再沿先锋东路由东向西行驶100米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苏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2mg/l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