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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3********,汉族,高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7时22分许,被不起诉苏某某驾驶苏G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宁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镇南路路口时,撞到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的姜某某,致姜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苏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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