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荣成市**有限公司冷藏厂会计,现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号*室(户籍所在地荣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淑静,山东成山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1月,胡某某在荣成市**渔业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会计兼出纳职务之便利,采用将开具的出库单销毁、收取货款不入账的方式多次侵占公司资金共计709624.8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房屋装修、旅游以及平时花销等。2019年8月5日,荣成市**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8月19日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2019年9月10日胡某某通过张某某的62284803090********农业银行卡转给荣成市**渔业有限公司42万元人民币,通过张某某的62179846500********邮政储蓄银行卡转给荣成市**渔业有限公司28万元人民币,2020年7月13日胡某某通过张某某62284803090********农业银行卡转给荣成市**渔业有限公司24.6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综合全案,胡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筹集资金归还荣成市**渔业有限公司共计94.6万元人民币取得了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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