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8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闽F*****号轻型货车从武平县**镇**村方向经**镇**大道往武平县**镇卫生院方向行驶,行至武平县**镇**大道**号门前路段,碰撞横过公路的行人钟某某,造成钟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及时报警并抢救受伤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钟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检验,闽F*****号轻型货车,转向性能及整车制动性能符合所依据标准中的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电喇叭性能有效。
2019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罗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医院的医疗费用除外后贰拾贰万元整,并已履行完毕,同日被害人亲属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龙岩市志翔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验意见书、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勘验记录、交通事故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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