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盂检刑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盂县,住**乡**村;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西省盂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中午,程某甲在盂县粮食局院内办公处,与其父亲程某乙堵截高某某索要欠款。后程某乙叫来其汽车修理厂的工人胡某某,将高某某停在盂县粮食局院内所借的一辆夏利车四个轮胎卸走。

2016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七点左右,程某甲与李某甲、梁某某在盂县迎宾路遇见高某某驾驶车辆,为索要欠款,程某甲开车拉着李某甲、梁某某一路追踪至盂县秀水镇南村洗车城内,将高某某所开的车逼停并且发生碰撞,三人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后程某乙、李某乙与胡某某到达现场,拦住高某某不让离开,向其索要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西省盂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