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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0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G****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太营路营溪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1.4mg/100mL。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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