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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5********,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县人,无业,住长沙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5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还于2019年3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0日11时01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湘******的重型货车沿长沙县黄兴镇干杉上海大众安置区内道路行驶时,遇行人黎某某在该小区道路路边行走。因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致使人车相撞,造成黎某德受伤的交通事故。黎某某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赔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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