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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6********,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西南**大学**学院在职教职工(副教授),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栋**楼**号现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苑****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志,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玲,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 29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30日以犯罪地在锦江区为由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因个人爱好多次向他人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用于自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通过百度贴吧向“蒋某某” (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在逃)以 3800元价格购买一条网纹蟒(活体),后“蒋某某”以快递的方式将该网纹蟒邮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苑**栋**单元**楼**号的住处。经四川**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条网纹蟒(学名:Python reticulatus)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价值为5000元/条。

2.2020年4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附近以2300元的价格向黄彦彪(另处)收购一条红尾蚺(活体),并将该条红尾蚺放于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苑**栋**单元**楼**号的住处饲养。经四川**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条红尾蚺(Boacon strictor),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价值为5000元/条。

3.2020年5月14日19时许,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大慈寺附近以20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另处)收购一条红尾蚺(活体),并将该条红尾蚺放于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苑**栋**单元**楼**号的住处饲养。经四川**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条红尾蚺(Boacon strictor),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物种,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的规定,价值为5000元/条。

2020年7月1日,民警根据线索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到其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路**号**苑**栋**单元**楼**号的住处配合调查。后民警在其住处查获上述两条红尾蚺和一条网纹蟒,以及其朋友寄养在该处的一只黑喉巨蜥和一只圆头巨蜥。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上述涉案的珍贵、濒危野生保护动物均已被扣押在案,并已寄养在成都市成华区拾野野生动物临时救护中心。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2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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