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1234,汉族,初中,户籍地江西省*市*区*镇*大道*号*栋*房,现住江西省*市*区*镇*公寓*栋*单元*号,现在*集团有限公司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88二轮摩托车从赣州市*区*镇与*区*镇交界处沿*大道往*区*镇*公寓方向行驶。当日21时许,当车行驶至*镇*大道*区*门口路段时,被执勤的*市*区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