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社区**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5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雅迪”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逆行途经三亚市天涯区**街**酒店前路段时,碰撞到由南往北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赵某甲,造成赵某甲受伤及车辆部分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肖某某当即拨打110和120报警。被害人赵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肖某某赔偿被害人赵某甲家属人民币2257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动车;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海南立正和汽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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