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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Z270号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区东**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于2019年9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5日因无羁押必要性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惠城区人民政府桥东街道办根据上级要求对惠州市惠城区足球学校项目用地裸露地面种植树苗进行复绿工作。2019年9月8日晚,因对政府征地之后未落实回拨地等问题不满,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在**村微信群内发布消息,号召村民于9月9日下午前往惠城区东平**足球学校项目用地(又名"东平**")进行“维权”。2019年9月9日14时许,到达现场的被不起诉人翟某某等十余人拉起横幅并进入复绿区域动手毁坏已种植的树苗。经清点及鉴定:现场被损毁的树苗共计1532株,价值共计人民币叁万柒仟零伍拾贰元整(¥37052.00元)。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家属赔偿了本案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本案的全部损失,得到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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