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梓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羊某甲(曾用名羊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5********,汉族,大学本科,预备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乡**村**组**号**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梓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羊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8日16时59分,被不起诉人羊某甲超速驾驶川B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梓潼县二洞乡方向往梓潼县自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二公路0KM+200M处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害人赵某某超速驾驶的川B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安某某)时相挂,造成两车受损,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羊某甲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调查。同年4月29日,赵某某在梓潼县中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梓潼县交警大队认定:羊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安某某不承担责任。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羊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且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且取得对方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梓潼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梓潼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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