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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盗窃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刑诉刑不诉〔2016〕4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6********,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睢县**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睢县**乡**村开一废品收购站。2016年3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在睢县**社区工地干活时,将王某乙承建的河南省睢县**鞋城职工宿舍楼1号楼、3号楼、6号楼、7号楼、8号楼下的ZR-YJV22,3*150+1型号的铜电缆线盗截共计25米,价值5250元,分三次卖到罗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其中一次罗某某外出,由罗某某的妻子收购。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案发后,罗某某收购的电缆线被公安机关查获。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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