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益阳市资阳区**街道**路**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5月28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资江明珠小区附近临江侧散步时,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停靠在此处的牌照为湘******的雷克萨斯越野车右侧车身划出一道线痕。经物价认证,被损坏部位价值7767元。
2020年5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15800元,刘某某已谅解罗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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