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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7********族,中专文化程度现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无业,中共党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0407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51分许,被不起诉人罗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燕山大街与老秦山公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罗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5.15mg/100ml,罗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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