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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3****号轻型自卸货车,从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往大桥方向行驶。18时05分许,途径30023三杨线0公里600米(三合镇煤管站)路段,与同向行驶的由刘某某持E型驾驶证驾驶的贵C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刘某某受伤和两车损坏,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城市交通警察五大队认定,罗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罗某某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赔付被害人刘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8934元,罗某某另行补偿了被害人家属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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