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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甲伪证案)_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管某甲,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村。2019年4月5日因涉嫌伪证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管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在郯城县公安局侦办管某乙故意伤害毛某某致死一案中,管某甲作为本案证人在侦查人员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时未证实管某乙持刀捅毛某某的情节,当日第二次证言随即供述了该情节。

本院认为,管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甲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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