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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16号

被不起诉人童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村**组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童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R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本市林东收费站上贵黄公路往金华收费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黄公路4公里处666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童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5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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