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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交通肇事案)_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经营户,住建德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7时7分许,被不起诉人章某某驾驶浙**号小型越野客车在建德市**镇**路由东向西倒车至**路**号路段时,与车辆后方行人余某某相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章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章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其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2万余元及补偿款人民币9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照片及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吴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 视听资料: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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