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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立某某寻衅滋事案)_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壤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2301975********,藏族,文盲,户籍同住所地为所在地四川省壤塘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0日被壤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壤塘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8月9日,壤塘县公安局解除其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壤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壤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求某某(另案处理)见受害人更某某乘坐驾驶员代某某的货车从面前路过,求某某因其哥哥扎某某在尤日沟盗窃牲畜被判刑的事情怀恨在心,便在地上捡来数个石头朝更某某所乘坐的车辆打去,驾驶员代某某被迫停车。而后,更某某下车询问求某某使用石头打车的原因,求某某不予解释,便继续使用石头朝更某某的头部击打。而后,被告人丹某某见状,上前不问缘由用拳头朝更某某的面部击打,后捡来石头击打更某某头部。同时,在一旁的立某某、扎某某二人用地上捡来的石头便大声吼叫便上前朝更某某击打。在更某某头部大量流血后,求某某等人被围观群众劝开,后逃离现场。(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更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在继续补充侦查后出具不能获取更多证据的情况说明,本院认为壤塘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经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经检察长同意,决定对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壤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壤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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