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48********,汉族,文盲,务农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穆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在习某某大坡镇黄河坝村田坝组其住宅后的自留山(小地名小长丘)听见有画眉鸟叫声,于是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将购买的捕鸟网找出,并安放在小长丘内猎捕画眉鸟。网安装好后,被捕起诉人穆某某进山赶鸟,返回安网位置时,发现捕得猫头鹰一只,于是将猫头鹰取下带回家中喂养。同日被习某某大坡镇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所猎捕的猫头鹰已于次日放生。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穆某某猎捕的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领角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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