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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税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4〕6号

被不起诉人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922198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市**镇**村**组,现租住:陕西省石泉县**镇**住宅楼。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3年8月25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24年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税某某发现邻居谢某某家中无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谢某某住宅,在谢某某家卧室衣柜内安装摄像头,欲偷拍谢某某个人私密视频。2023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税某某趁谢某某家中无人时在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从窗户再次进入谢某某住宅将摄像头拿回家中充电,充电完毕后被不起诉人税某某又返回将摄像头安装在谢某某卧室衣柜内。后被谢某某发现,随即报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且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税某某不起诉。

对涉案的1个黑色小方块状摄像头和1张内存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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