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爱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8 时左右,被不起诉人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小轿车行驶至郫都区友爱派出所后被民警当场挡获。经鉴定,税某某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1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税某某于2019年7月4日经电话通知后到郫都区友爱派出所接受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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