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44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界首市**镇**行政村**集**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月13日 、3月13日至4月13日)。
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至2018年,王某某挂靠马鞍山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接工程。2017年1月至5月,王某某先后承包了山东省临朐县**发电有限公司30兆瓦农光互补光伏电站一期20MWP光伏发电项目和江西省崇仁县**乡**发电项目的建设工程。被不起诉人程某甲作为工程项目总监,负责工程的施工建设。2017年12月,程某甲在与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指使程某乙(已死亡)向他人购买上海**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具给马鞍山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虚开税额474897.08元,价税合计3268410元,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马鞍山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虚开税额175344.11元,价税合计12067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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