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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87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号(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在其暂住的本区**街道**村**路**号被害人黄某某家中,尝试破解黄某某支付宝密码后,将黄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22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用于网络赌博充值;同日4时30分许,程某某又在尝试破解被害人黄某某微信支付密码后,将黄某某微信钱包内人民币2000元转入黄某某银行卡内,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用于网络赌博充值。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黄某某代为退还人民币4200元,得到黄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退出赃款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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