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5〕19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119******031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2日18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驾驶陕ET3983小型轿车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村丁字口东30米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段某某脑部、胸腹部受伤。事故发生后,程某某拔打急救、报警电话,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段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第***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程某某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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