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幢**室。因本案,2018年5月22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被海宁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入“韩国粉毒”等产品,后通过实施注射的方式销售给他人,具体如下:
(1)2018年春节前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岛**幢**室内,为肖某某注射“韩国粉毒”1针,得款人民币700元。
(2)2018年4、5月,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街道***岛**幢***室内,为肖某某介绍的王某某等二人注射“韩国粉毒”各1针,各得款700元,共计得款人民币1400元。
本院认为,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假药的认定已发生变化,对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因法律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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