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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交通肇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秦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约18时30分,林某某将粤G1****号轻型普通小货车停靠在**省道湛江市麻章区**镇往霞山区方向慢车道的路边上,执行清理垃圾工作。被不起诉人秦某某驾驶粤GA****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越停靠在该路边的小货车时,与同时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超越该小货车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周某某当场被该重型自卸货车碾压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秦某某拨打110、120,并于当日自动到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投案。

2019年10月18日,湛江市公安局交警察支队麻章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秦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秦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家属的代理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与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2.被不起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林某某、梁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粤湛公(司)鉴(尸)字[2019]07017号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秦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且秦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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