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建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旗**农场**委,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2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祖某某酒后驾驶黑B****0号牌小型轿车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清馨雅居小区出发,沿南浦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华区凤凰大街金茂府岗地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祖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2mg/100ml。
经侦查,祖某某于2020年5月22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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