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94********,汉族,专科毕业,自贡市**厂工作人员,户籍地及居住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C****小型轿车从自贡市高新区紫荆城邦往南湖郡方向行驶。23时24分,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自贡市高新区汇北路体育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已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遂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抽血待鉴。经依法抽取祖某某的血液送检,祖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1.4mg/100ml。祖某某归案后,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因其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属于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