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祖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明某某人,身份证号码341127197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农电工人,住明某某**镇**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祖某某饮酒后驾驶皖MR****轿车沿本市张八岭镇097县道,由张八岭往嘉山集方向行至3公里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祖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本市张八岭镇卫生院抽取血样。后经安徽中都司法鉴定所鉴定,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祖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